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

原證1






證物:

原證1:紅豆土司一片。

待證事實:

1、土司有一片,而且有紅豆。

2、原告沒吃早餐。




(只能說凌媽媽很有創意,可以把早餐搞的像CSI的道具)

5 則留言:

  1. 身為犯人還這麼囂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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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哇!青江菜你唸書都念到牛背上了,無罪推定是不知道嗎?



    再說這證物是「原證1」,小弟是「民事」訴訟代理人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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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難怪我都念不通,好難過,原來書都念到...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你的背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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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基本上...是大狀比較有創意吧...

    或者應該說 已經有職業病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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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噗~這應該還缺"調查必要性"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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